4.一般法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的关系。总体上,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附加任何条件,一般法定解除权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两者的关系如下:首先,如果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符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则发生任意解除权和一般法定解除权的竞合。当事人有权择一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未达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则只能主张任意解除权。由于解除权人对合同解除不存在过错,故无需赔偿对方损失,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再次,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下,发生任意解除权和一般法定解除权的竞合,在后果上,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如果对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存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情形,则只能主张任意解除权,应当由解除权人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
本案案号:(2016)京0115民初9611号,(2016)京02民终10573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马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