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权既然在行政权手中,那么民事诉讼必须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真正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除非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之公定力非对其合法性与真实性之确认,实为法律之推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以及行政行为撤销之诉的排他性管辖,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我国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使大量的纠纷仅靠人民法院司法程序客观上无法得到最终的有效处理或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改造农村社会,重建乡村秩序的社会问题,要真正彻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还需要依靠行政、村民自治等多种力量综合治理,协力合作。本案中该争议土地上又存在两个具有公定力的、内容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之本案为普通民事诉讼,故而本案判决中对于该土地之权利归属未作出确认是合法并恰当的处理方式。
编写人:宜兴市人民法院张渚人民法庭 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