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该条文实际上明确了劳动者对船舶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应当是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上已述及,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均不具有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对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
(作者:刘鑫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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