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食品安全法有明文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只要其尽到日常管控职责即能杜绝采购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能发现所售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仅是对单一纠纷的决断,更重要的是通过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使具体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和法的正义价值得以实现。
本案案号:(2016)陕0302民初2839号,(2016)陕03民终1774号
案例编写人: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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