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冮某某提出反诉请求,认为艾某某给其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剩余的工程款予以扣留作为其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补偿。经本院多次释明,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于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小,从减轻原、被告双方的成本考虑,本院依职权组织双方对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该房屋外观确实存在部分问题,主要系因原告雇佣的木工打板不规范造成的柱子不直、雨棚高低不均等问题,因未经鉴定不能判断是否对房屋使用的安全性产生影响,但因房屋外观存在瑕疵确实对被告冮某某装修房屋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的瑕疵对装修影响的程度,以及弥补瑕疵产生的损失大小方面的证据,故对冮某某家房屋外观瑕疵问题,本院酌情判决原告艾某某给付被告冮某某经济补偿2000元,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被告冮某某应支付给原告艾某某的工程价款:218元/平方米×707.096平方米-127000元=27146.92元(尚欠主体工程款)+561.92元(女儿墙粉糊)-400元(一楼屋檐坎)-2000元(房屋外观瑕疵)=25308.85元。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王惠英)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