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其一旦设立,即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属于一种法定关系,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地役权一般由当事人依合同设立。相邻关系从成立时起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需进行登记。地役权成立登记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相邻关系的行使以无偿为一般原则。地役权既可是有偿取得,也可无偿取得。相邻关系发生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地役权的设定不以相邻为限,可设定于必要的供役地之上。笔者认为,这两种权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从我国的现实社会情况考虑,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有关法律中应分别加以规定。我国《物权法》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已分别进行了规定。
(作者:范严忠 作者单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