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解除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解除合同的催告时解除权是否消灭

 

发表时间:2016/6/12 20:14: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例】

  原告村民小组A与被告村民B于1995年签订一份山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A将山场承包给被告植树造林,全面绿化。承包时间三十年,限期绿化(造林)时间:B必须在三年内全部种上树木,1998年实行全面绿化,否则A有权收回山场。三年后即1998年1月1日起,凡在山场砍伐的木、竹收入(总收入)按三、七分成,即甲方的三、乙方得七。合同订立后,B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只是在山上零星种植了少许杉树,同时村民A也未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合同,在合同签订19年后,A认为B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在B承包的19年内从未给A分红,故B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双方的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在林业承包合同签订19年后是否享有解除权。

  【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并没有表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因此审判实践中常会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A对合同的解除权应告消灭。理由如下。

  1、原告A认为B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山场全部种上树木,承包10余年来没有实现全面绿化,也未向A分红,因此符合解除合同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如果原告发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三年内实现全面绿化,原告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超过该合理期限,原告的合同解除权消灭。而对于合理期限的理解,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但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存在除斥期间,我国法律对大多数的除斥期间规定的年限为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直接明确地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未就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进行约定,被告也没有催告,被告未在三年内未实现全面绿化,此时原告则可以行使对合同的解除权,而原告在19年后才要求收回山场,远远超出了1年,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消灭。

  2、就本案事实分析,山林承包不同于其他合同,其涉及树木的生长周期,众所周知种植的树苗长成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可用树木需较长时间,短则三五年长则二三十年,如若期间擅自解除承包合同必然造成承包方的利益损害。同时《中华人民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应当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不得因为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等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A对合同仍然享有解除权,理由如下。

  1、被告B未按约在三年内实现承包山场的全面绿化,合同签订后已过了19年,B从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三七分红,B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对合同享有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虽然合同法九十五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但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形,国家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予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由此可见,除斥期间的最长期限可达30年,故不能简单类比适用上述《解释》的规定认定超出1年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继而消灭,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适用于与解释有关的纠纷,其他类型的纠纷不能简单类推适用。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承包合同纠纷,南宁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承包合同纠纷,南宁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10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钦州钦南区法院开庭·10月10日熊潇敏律师赴防城港市防城港区法院立
·9月25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区高新法庭开庭·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
·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横县横州镇某村委合同专项(已委托)

 
上一篇南宁律师:本案能否收回大学生农转非承包土地
下一篇南宁律师:“空挂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