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农村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有稳定工作,农转非后,名下的承包地能否收归村集体
【案例索引】 (2010)石民初字第000289号
原告阮仕香。
原告杨红霞,系原告阮仕香长女。
原告杨灵,个人情况略,系原告阮仕香次女。
原告杨玉梅,个人情况略,系原告阮仕香三女。
被告石泉县后柳镇政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一组。
被告石泉县后柳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
【案情】
1984年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阮仕香代表家庭与被告石泉县后柳镇永红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责任书,在签订土地承包责任书时,阮仕香家庭人口共计有原告4人。承包土地面积为3.39亩,其中水田2.61亩。杨红霞、杨灵、杨玉梅三人陆续考上大中专院校离开家乡。后三姐妹分别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户籍均成为非农户口。1997年,石泉县永红村委会将原告承包的土地由原来的3.39亩收回了2.26亩,2003年在换发二轮承包合同书时予以了确认。2010年6月,原告母女四人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石泉县后柳镇永红村委员会和永红村一组收回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原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石泉县法院受理后,调解未果,案件经报请审限延长,于2012年7月28日判决:驳回原告阮仕香、杨红霞、杨灵、杨玉梅要求被告石泉县后柳镇永红村委会、石泉县后柳镇永红村一组返还承包土地2.26亩的诉讼请求。
【评析】: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1997年,党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又做出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决策,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才长期稳定,有要考虑土地承包要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土地承包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的合议庭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涉农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中找到了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农村户籍学生是否保留承包地找到了明确答复:“根据土地承包政策等文件精神,大中专院校农村户籍学生,在校期间,主要靠家庭供养,且学费较高,其家庭供养收入来源主要靠承包土地,此时,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保留这时候大中专学生的承包地。至于他们毕业后承包地时候继续保留还是收回,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他们毕业后迁入了城市,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完全脱离了农村父母的抚养,应当收回其承包地,如果他们毕业后返回原籍待业,或者只是在城市打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承包土地合同尚未到期,应当继续保留他们的承包地”。
本案原告三姐妹现在均已大中专原先毕业户籍迁入城市,有力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完全脱离了母亲扶养,其土地可以由集体收回。被告石泉县后柳镇永红村委会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收回土地,符合《土地承包法》立法精神。石泉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第4款第1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做出了驳回原告母女四人要求被告石泉县后柳镇永红村一组、石泉县后柳镇永红村委会返还承包土地2.26亩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作者:党英明 牟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