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空挂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发表时间:2016/6/13 20:32:5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钱某原系城镇居民,2003年5月6日,其与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付某在农村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购买价为5万元,付某负责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合同签订后,钱某足额交纳了房款,并将其户口迁至付某所在村,但未实际居住。2012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办理过户手续。付某辩称,钱某属于“空挂户”,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办理过户。

  【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情况下,开放宅基地交易,将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钱某虽在与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户口迁入付某所在的村,但并未在该村实际居住、生产、生活,同时亦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属于“空挂户”。由于“空挂户”仅迁入了户口,根本或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且其生存依赖并非该村集体土地,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会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如果对该类人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会严重侵害该村真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因此,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本案中,钱某虽将户口迁入村中,但其并不在该村居住,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依赖于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无任何缘系,故不能认定钱某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他与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要求付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产权纠纷律师,南宁土地纠纷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产权纠纷律师,南宁土地纠纷律师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10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钦州钦南区法院开庭·10月10日熊潇敏律师赴防城港市防城港区法院立
·9月25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区高新法庭开庭·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
·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横县横州镇某村委合同专项(已委托)

 
上一篇南宁律师:解除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解除合同的催告时解除权是否消灭
下一篇南宁律师:对时效抗辩的理解及适用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