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未依法释明时,允许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回复。
(二)法官释明过度时,如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偏袒的嫌疑,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如核查属实,可从职业道德、审判纪律方面对法官行为进行约束。
(三)法官释明错误时,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对诉讼主张进行变更、完善,避免因释明错误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收到损害。
结语
释明权理论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法官释明权的价值核心就是要求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必须围绕公正、便捷的解决纷争这一终极目标行使裁判权。国家的生命在于法治,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法官作为一线司法工作者,一定要牢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于祖国和人民,做一名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
(作者:孙启斌 作者单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