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如上文所述,经济利益是合同目的的主要内容,但二者并不能等同,否则立法者就不会在二者之间“举棋不定”,但最终又选择了合同目的的表述。合同目的虽有主观的属性,但必须能够客观外化。也即是说,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就合同目的进行判断。笔者以为,若一言蔽之,合同目的即获得相符的对价(拍卖、古玩、射幸等行业除外)。若详言之,合同目的就是当事人付出自己的利益而换取与其付出相当的利益。在当事人支付价款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支付的价款应当与其所获得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匹配,这即是可以通过客观事实加以判断的合同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上述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也不妨是精神利益,更不排斥同时包含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利益。在本案中,若裁判者仅考虑谷某某购买了一辆汽车,那么由此可能将获得代步工具作为购车的合同目的。但细察案情,谷某某购买宾利车支付了648万元的车款,并交纳了55万元的购置税,购买如此豪车的合同目的显然不会仅仅在于作为代步工具,否则将会与其所支付的对价不相匹配。谷某某的目的还应当理解为包含了对于顶级豪华汽车品质的追求,以及由此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这种精神利益也应当是绝大多豪车购买者所具备的合理目的。虽然本案合同目的中所包含的精神利益在销售商提供的买卖合同文本条款中未能直接以书面形式予以体现,但消费者购买宾利该车型的这种合同目的应当是客观存在且显而易见的,宾利汽车的销售商对此也应当是知晓的。
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权行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四种原因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是不能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拒绝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三是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四是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四种形式又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等类型,而本案的情况正属于瑕疵履行,若瑕疵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因此,裁判者准确理解合同目的直接影响到合同效力的走向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
在本案中,谷某某在提车当日即发现空调制冷不良的问题,经维修后几日内又发现同样问题。2012年,又发现车辆车身局部油漆有气泡、发动机舱盖处油漆有波痕、发动机舱盖处螺丝有撬动痕迹等瑕疵。众宾公司也承认了加喷过两次清漆却又未及时了解告知。以上种种,已经阻碍了谷某某追求车辆品质并享受精神愉悦的目的。尽管上述瑕疵均可以修复,也不会因此而影响车辆作为代步工具的效能或者说经济利益,但谷某某的精神追求已被击碎,甚至产生了厌恶感,其精神利益方面的合同目的已无法通过修复来实现,应当准许其援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行使解除权。在支持谷某某可以行使解除权外,二审法院还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车辆使用的时间、行驶的里程数,并参照机动车三包规定对车辆使用补偿费用加以衡量和计算,酌定谷某某应当支付90万元的费用。
当然,在不同的个案中,合同目的也会随之变化,当合同条款没有对某种目的进行书面约定时,裁判者就应当结合常理客观分析其对价,就合同目的进行法律上的判断,从而作出适当的司法裁判。
( 作者:季磊 奚懿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