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同目的并非总是经合同条款加以明确,而可能隐含于意思表示之中,需要裁判者依据客观事实加以推断。购买特定商品的合同目的应当不仅仅局限于该商品的使用功能,往往具有更深层次的需求,这种需求同时也应用于约束出卖人。
【案 情】
原告(上诉人):谷某某
被告(上诉人):众宾公司
众宾公司系宾利汽车上海经销商。2011年4月19日,谷某某在上海国际车展上选中一辆由众宾公司展出的夕阳红色宾利慕尚(尊贵版)小轿车。双方当日即签订定车协议,约定谷某某购买上述展车一辆,价格为人民币648万元,车辆保证系全新宾利公司制造并完全与出厂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2011年6月9日,谷某某支付全部车款并提取了车辆,当日即发现空调制冷不良的问题,经维修后几日内又发现同样问题。2012年,谷某某又发现车辆车身局部油漆有气泡、发动机舱盖处油漆有波痕、发动机舱盖处螺丝有撬动痕迹等瑕疵。经交涉,众宾公司承认车辆为了展出美观在英国公司确实加喷过两次清漆,可能存在微小瑕疵,公司愿意积极修复并给予一定赔偿。谷某某则坚持认为该车经过二次喷漆,系二手,故诉至法院要求众宾公司退一赔一。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某与众宾公司签订定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依法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众宾公司虽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但在英国加喷清漆的过程中处理不当,导致产生瑕疵,众宾公司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应当视为众宾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上存在瑕疵,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瑕疵对于车辆整体使用功能、外观功能并无大碍,谷某某在购车之后也在使用,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完毕,上述瑕疵不足以导致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判决众宾公司赔偿谷某某90万元,驳回谷某某退一赔一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谷某某认为,其购买宾利车是为了追求该品牌的品质,但该车先是空调发生问题,后又存在局部油漆有气泡、发动机舱盖处油漆有波痕、发动机舱盖处螺丝有撬动痕迹等瑕疵,与宾利车的品质不符。其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众宾公司已承认两次喷漆,但在购车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众宾公司则认为,谷某某购车的目的应该在于作为交通工具,现车辆虽存在一些瑕疵,却不影响作为交通工具的功能。对于存在的车身瑕疵,可以通过维修加以解决,一审要求赔偿90万元显属过高。而且,众宾公司在销售时并不清楚车辆在英国加喷过清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不向谷某某支付赔偿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案情,并无证据证明众宾公司在明知车辆存在漆面问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向谷某某进行销售,故谷某某认为众宾公司构成欺诈的理由缺乏依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谷某某订立系争车辆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行为所想要得到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结果通常已经不单单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而可以包含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等多种权益。就本案而言,系争车辆是一部价值648万元的豪华轿车,且系2011年上海车展的展车。谷某某为购买系争车辆,仅付出的车辆购置税就高达55万余元。由此可见,谷某某订立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将车辆作为代步工具而享受到的交通便利,更是包含了其对于顶级豪华汽车品质的追求,以及由此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这种追求与宾利慕尚车型所宣传的品牌定位也是契合的。因此,虽然本案合同目的中所包含的精神追求在销售商提供的格式化的买卖合同中未能直接以书面形式予以体现,但消费者购买宾利慕尚车型的合同目的应当是显而易见的,众宾公司作为宾利汽车的销售商,对此也应当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系争车辆在2011年6月9日谷某某提车的当日即发生空调不制冷的情况,经维修解决后,几日内再次发生同样情况,不得不再次维修。嗣后,谷某某又发现车身油漆存在多处瑕疵,双方反复交涉并涉讼至今。纵观买卖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虽然车辆出现的质量瑕疵不至于影响其作为交通工具的效能,但在车辆多次出现质量瑕疵并致双方多次交涉的过程中,系争车辆已难以符合宾利品牌所宣传的品质要求。即便宾利工厂为了车展需要而加喷了两次清漆,但也有义务提醒销售商告知消费者相关实情,毕竟对消费者而言,展车更接近于特定物,其品质应当比普通渠道销售的车辆更具备品质的保证,也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自豪感,但本案的事实却大相径庭。因此,谷某某支付648万元对价购买作为展车的宾利慕尚车型的合同目的显然已无法实现,且这份精神利益也难以通过销售商的修理或重作就可实现,故本案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系争车辆与购车款互相返还。由于系争车辆已经行驶了16000公里左右,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谷某某需要支付的合理的使用补偿费用为90万元。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车、款(扣除90万元)互相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