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出现“合同目的”或“合同的目的”的表述共计12处(包括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表述)。概其内容,可知合同目的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欲达到的结果,是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解除权行使的重要依据。但《合同法》并未进一步就合同目的的含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目的的理解存在分歧,其判断标准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与当事人权益。亟须达成一种观念上的共识,以实现适法统一。
一、合同目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合同目的可以影响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走向,但《合同法》并未就合同目的的含义加以细致的说明,容易与合同动机和合同条款相混淆。现就该三个概念略作区分。
1.合同动机。所谓合同动机,可理解为促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心驱动,是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而未经表达出来的一种想法。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动机则仅是当事人尚未表示出来的意思,有时甚至无法从表示中反推出来。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另一起相似案件中,陈某与汽车销售商约定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交付宾利欧陆GTV8汽车一辆,但销售商在约定之日并未交付车辆。陈某于是在2012年9月3日向销售商发函表示要求解除合同,而销售商则于当日回函表示该车辆已进入报关手续,预计将在9月中旬交付,并表示愿意承担逾期交付的损失。但陈某表示其计划在2012年9月5日驾驶该车辆参加朋友婚礼,现其该目的无法实现,坚持要求解除合同。【(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9号】对于陈某计划开车参加朋友婚礼这一说法,并未在双方合同中加以约定,亦无法依照常理从其购车行为中反推,因此即便有证据证实该说法,也至多只能作为合同动机而不能成为合同目的,陈某无权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关规定行使解除权。当然如果陈某事先将几月几日参加婚礼这一动机具体化到合同条款中,那么判决结果可能就会不一样。
2.合同目的。合同目的介于合同动机与合同条款之间,相对于合同动机,合同目的是客观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可以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反映或者推断出来。正因为如此,合同的目的可以用于合同解释和补强合同条款,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法》还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措施。尽管合同目的是客观的,但要在个案中准确拿捏也并非易事。在本案中,谷某某购买宾利车的目的当然包含用作代步工具,至于追求品质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感,是否属于合同目的就可能存在争议。
3.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形式,是合同目的的固化和合同内容的表现,用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合同目的相比,合同条款往往更为具体化或者说一目了然,但当当事人对条款内容发生分歧时,仍然需要以合同目的解释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从此意义上说,合同目的依靠合同条款来展现,又高于合同条款本身。
总的来说,合同动机若不转化为合同目的或合同条款,是不为《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目的有时候落实于合同条款之内,有时候则蕴含于意思表示之中,既是合同的出发点也决定合同的归宿;合同条款用以体现合同目的,但并不一定体现全部目的,合同条款最终也服务于合同目的。
二、契合司法实践的合同目的含义
尽管上文将合同动机、合同目的、合同条款作了区分,但若不对合同目的作出确切的理解,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依旧会遇到困难。例如在本案中,谷某某购买宾利车的目的实际为何?其能否以购车目的不能实现而援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从《合同法》制定过程探知合同目的含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并非一开始就确定下来的。在1995年1月由专家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合同法(建议草案)》所使用的是“合同目的”的表述(第100条);而法工委于当年10月完成的《合同法(试拟稿)》则改为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第58条第2款第2项);1996年6月的《合同法(试拟稿)》及1997年5月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沿用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这一表述(第70条第2项及第66条第2项);1997年9月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则又改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1998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却又变成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同年12月提交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审议的《合同法( 草案) 》则再次恢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第95条第4项)。现行《合同法》最终采用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可见,合同目的的表述近似于经济利益的表述,但又优于经济利益的表述。合同目的主要反映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也包含了经济利益所不能涵盖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