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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委会证明公民下落不明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6/12/11 21:46:34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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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决的途径

  那是否村委会出具的该证明就没有一点证明效力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就为这类离婚案件中给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提供了法律依据。村委会这种书面证明的性质应认定为一般组织证明,其具有部分证明效能,但单一的村委会证明不能认定公民下落不明,只能作为启动给被告公告送达的依据。被告是否真的下落不明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获取证据予以补强:一是公安机关作为居民户籍和户口的管理机关,原告除了村委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二是承办法官应至原、被告共同生活地、被告下落不明前的工作地、生活地,同时应当设法与被告的直系亲属取得联系,查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及可能的去向。三是必要时承办法官应至被告出生地及出生地的公安机关,同被告的家属和邻里谈话,了解被告的去向,认真核实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并记录在案。

  通过补强确实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方可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如果补强不了或原告举证不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并告知其享有诉请宣告被告失踪的权利。

  作者:城固县人民法院 王志栋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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