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月5日,陈某驾驶的挂式货车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倾斜后,陈某找来秦某等十名搬运工为其从货车上卸载货物。在卸载过程中,由于车辆重心失衡,车辆发生侧翻,秦某从车上摔下并被货物压断左小腿。
随即,秦某被陈某送到医院救治。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到了事故现场定损,认定赔偿项为投保车辆损失及第三者农田损失。交警部门给秦某做了询问笔录后,便不再对该次事故性质作出认定。陈某和秦某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次事故应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为秦某是受雇于陈某,并在为陈某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
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次事故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为该事故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
【分析】
结合本案,笔者坚持第一种意见。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是陈某的车辆发生倾斜后,秦某受雇于陈某,在为陈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最终导致陈某受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有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院认定陈某为雇主,并判决陈某对雇员秦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者:莫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