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属两个不同领域,行政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充分必要条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认定的欺诈是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市场秩序,这一点不同于消法。此外,关于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与《民通意见》存在不一致。《民通意见》作为司法解释,是正式法源,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得直接援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本身属于行政规章,不是行政法规,并非直接法源,在效力层级上显然不可等量齐观。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不应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替代《民通意见》认定欺诈。
(张建肖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