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案例说法:催收凭证如何使用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发表时间:2015/5/13 15:42:00 来源:天同诉讼圈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5.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的多份回执上补盖公章的效力

  ——借款人加盖公章的催收单上由贷款人自行填写可中断诉讼时效的催收日期,应当视为借款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空白催收单⊙补盖公章
  案情简介:1991年至1992年,公路局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省交通厅提供担保。针对银行提交的1996年12月至2002年12月为证明诉讼时效未中断的证据,经司法鉴定及公路局认可,证明系2002年12月由公路局财务科长李某在银行提供的逾期贷款逐年催收通知书回执上一次性加盖的公章。
  法院认为:对于银行向法院提交的并经借款人盖章确认的1996年至2002年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及银行在法庭上的陈述,虽已经有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及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答辩所驳斥,不能用作银行一直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使用,但借款人在2002年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本身证明,公路局不仅承认尚欠上述债务,且其作为借款人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尽管借款人提出其盖章行为系重大误解,申请予以撤销,但因作为公路局财务科长的李某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确认债务的行为,属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加盖的公章也是真实的,且公路局提供的李某有关银行骗其盖章的证言,因其与该局存在着利害关系,亦不宜作为证据采信,故公路局主张撤销盖章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限虽已过期,但因借款人在2002年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盖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实务要点: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的空白催收单上自行填写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日期,但借款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本身证明其借款人身份和债权数额,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公路局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山西省交通厅在本案中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大同市新建路支行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山西省交通厅、原审第三人山西省公路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叶小青,最高院民二庭),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评析》(200402/6:270)。


6.催款通知未经签收或未公证送达的,不能中断时效

  ——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收,亦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的,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催收通知⊙签收
  案情简介:1995年至1998年,建材厂先后向银行借款700万余元。2003年,银行诉请建材厂偿还本息。为证明期间其曾6次催收过到期贷款,银行提交了未经建材厂签收的催款通知书、银行工作人员经过公证的书面证言及银行的工作周报。
  法院认为:银行主张其历次催收均遭到建材厂的拒绝签收,而其提交的催款通知书上,无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就当时送达情况的签注。作为商业银行,其未通过公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建材厂送达催款通知书,不合常理。银行提交的建材厂申请后续贷款报告中虽有还贷计划,但该报告主要内容是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对后续贷款的迫切需要,并无具体的还贷内容。故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银行要求建材厂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银行以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主张其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的,如该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收,亦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的,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有名的诉讼律师,南宁诉讼律师,广西知名诉讼律师,南宁民商事律师
更多与 广西有名的诉讼律师,南宁诉讼律师,广西知名诉讼律师,南宁民商事律师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探析·尚处于抚养阶段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适
·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之商榷·12月19日熊潇敏律师在宾阳县法院开庭
·南宁律师: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南宁律师:要求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

 
上一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
下一篇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案件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