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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催收凭证如何使用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发表时间:2015/5/13 15:42:00 来源: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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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要点:债权人的催收通知载明了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依据、借款发生的时间和本息数额,并明确提出借款已逾期,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尽快偿还的,应认定该通知具备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债权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勇健,代理审判员李京平、王富博),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420)。


3.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不视为承诺还款

  ——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字样,仅代表其已收到该对账单,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对账单⊙贷款对账签证单
  案情简介:1994年,供电局向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2003年,投资公司向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明确载述所欠贷款余额,供电局局长在该对账单尾部签署“通知收到”字样并署名。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继续履行债务。本案投资公司2003年向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供电局局长在该对账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收到该对账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既不能将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前述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亦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该对账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故本案应认定投资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实务要点:债务人在逾期贷款对账单上签署“收到”的字样,表明债务人已收到该对账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复安徽高院“临泉县供电局与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从一起请示案例谈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潘杰,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0701/14:37)。


4.债权请求权自债务人签收对账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债权人就相关债务的请求权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时即已产生,其诉讼时效即应从此时起开始计算。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对账单⊙起算点
  案情简介:1999年8月,化工厂向贸易公司发送双方因购销合同形成的对账单,载明了贸易公司欠款金额。贸易公司在该对账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2004年8月,化工厂据此起诉。
  法院认为:贸易公司1999年8月收到债权人发送的对账单后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予以认可。据此应认为化工厂就相关债务的请求权自贸易公司盖章确认时即已产生,其诉讼时效期间即应开始起算,如果不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则至2004年8月化工厂发出洽谈函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实务要点:债权人的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时起开始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5年7月5日〔2005〕民二他字第20号),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下)》(20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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