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
?297条(不能提起撤销之诉情形:非诉程序、身份关系、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受害人)
3、撤销之诉中第三人诉求的审理和处理
?请求撤销原判决等文书
?请求确认第三人民事权益
审理后按照300条规定进行处理,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是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的。
4、第三人撤销之诉和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之诉的衔接(可能存在交叉)(301-303条)
?再审在先,应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原审原被告恶意串通的,应该先审理撤销之诉。
?如果再审被驳回,第三人撤销之诉单独审理。
?如果合并审理,再审是按一审程序的,两个案件合并后相当于一审,可以上诉。再审是按二审程序的,案件就相当于是遗漏了诉讼请求,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就应当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又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驳回后又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应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不服,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后,其又提起撤销之诉,不能受理。
九、执行异议之诉(共13.5条)
(一)管辖法院。原规定为执行法院管辖,但是有意见提出涉及房屋和不动产,执行法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需要再规定专属管辖除外?后经讨论认为还是按照原来规定,就是执行法院(其实也是一种专属管辖)
(二)条件。(对原来依据执行的判决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执行的标的有异议,为了阻却执行提起的诉讼)
?在执行期间提出
?必须案外人已经提过执行异议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诉求,并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应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如果过了这个期间,只能另行提起确认或者给付之诉)
(三)举证证明责任(311条)
?由案外人承担
(四)审理重点
一种观点:只审理是否阻却执行,确权需要另行起诉
经过讨论达成共识:
?如果不审理实体权利性质和归属,要判断是否能够阻却执行是不可能的;
?如果不审理实体权利性质和归属,结案后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判决结果和执行异议之诉不一致怎么处理?
所以——
(312-313条)
1、无论当事人诉求是否有确权的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都要搞清实体权益性质和归属,同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能阻却执行的判断。
2、如果当事人提出了确权请求,判决主文应当认定,如果没有提出确权请求,判决主文不能认定,因为没有诉,但“本院认为”部分要说明。
3、在理解“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要全面:
?不仅包括案外人物权、债权、法定优先权的审查,还要包括被执行人享有的相关物权、债权、法定优先权的审查的判定,物权和优先权好判定,因为有排他性,难点在于债权效力先后的确定。
?究竟哪些实体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还没有解决,希望大家参与讨论和研究。
(五)审理期间执行标的处理问题
原则上不得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并申请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但是要慎重把握。
?如果执行标的是特定物一般不予准许
?如果执行标的是一般物可以准许
如果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法院可以处罚,申请人可就损失另案诉讼
十、二审程序
(一)职能:争议事实、法律争议,围绕争议焦点、认定事实、终审裁判。
?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不能判决,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但如果双方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属于自愿行使处分权,可以一并审理裁判,损害公益、第三人权益除外)
(二)二审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审理(不公开情形343条)
?除了333条和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所有的都应公开。
(三)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如何处理:
?虽然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但是如果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积极应诉,直接同意对于被告来说又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