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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供起诉材料应该初步审查。
?既要做好立案登记又要落实负面清单制度。
(三)重复起诉不予受理(247条的三项条件同时具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案件不能算重复起诉,如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等,应该为新诉,不能以再审对待。
六、小额诉讼程序(共14个条文)
小额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新规定,民诉法162条一个条文规定该制度,如何实施民诉法没有规定。各地实施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审判实践细化。
1、标准问题(各省、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工资30%以下)只能根据这个标准。(274条共9项);
2、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3、小额诉讼程序提管辖权异议问题(可以提,但是也应当是一审终审)
4、小额诉讼程序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裁判文书也可以简化,不主张简单问题复杂化)
七、公益诉讼
1、主体:环保法、消法规定的机关和组织
2、起诉条件(284条)四个条件,最实质的是第三个(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这是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本质区别,这也明确了举证责任在原告(行为、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公益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注:环保法庭环保类案件不一定就是公益诉讼,可能涉及环保私益诉讼),中院可以视情况指定管辖(慎用)。
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先立案管辖原则、指定管辖原则(两个原则择优选择)
4、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处理
侵权行为里面,同一个侵权行为既可能导致损害公益,也可能侵害私益,可能同时起诉,如何协调这个矛盾。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主、客体均不相同,不宜合并审理。
?如果侵权行为确定,两类诉讼可以分别起诉,各自独立处理。
?如果侵权行为不确定,两者可以分别立案,但是立案后私益诉讼可以先中止审理,待公益诉讼确定侵权行为后再恢复私益诉讼的审理。【公益诉讼先确定侵权行为】
5、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调解和撤诉(289条、290条)
?可以和解和调解,但是需公告不低于30日。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否则不出具调解书依法裁判。
?撤诉需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且提出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可以不予准许。
八、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56条)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涉及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原审当事人权益,所以提起条件严格。
?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第三人,将原审原被告列为共同被告。。
?之所以没参加原审有不可归责于其的事由。(295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有错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的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这里所说的损害民事权益应该是判决、裁定主文的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如果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损害其利益,但是判决主文没有损害,也不能提起撤销之诉。事实认定、证据采纳错误产生的损害只会影响其他诉讼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据推翻,不能通过撤销之诉)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时间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6个月之内(不变期间)
2、立案审查(293条)
?第三人提交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不同于立案登记审查,也是形式审查,但是比一般形式审查严格,可以询问)(可审查30天,一般立案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