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诉讼证据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
当事人主张和反驳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必须要有证据 (90条)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明基本事实(91条)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当事人证明基本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本身事实(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
(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举证+证明)
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当事人证据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
3、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证据,或者证明力度不够,要承担不利后果
★转变理念:向社会提供更明确的信息,举证责任不仅是提供证据,更重要的是达到证明目的。不能一纸诉状,就要讨个说法。
(三)逾期举证问题
1、因客观原因没有提供,采纳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提供,不采纳,但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但是要对其进行训诫、罚款
3、不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提供(一般过失),应当采纳,要进行训诫
4、再审阶段逾期举证理由成立。要分清新事实、新证据:新证据—改判 新事实—不能改判,只能再起诉。
(四)证据质证问题
1、认定事实证据必须质证
2、没有争议的事实也要质证
3、质证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
(五)证据的审核和认定
1、自由心证(也要遵循法则 105条)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全面客观、依据法律、证据规则、逻辑推理
2、非法证据排除(106条)
【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审认证据(优势证据标准:一般标准为高度概然性原则,特殊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六)保证书的签署
1、当事人陈述的保证
2、证人作证的保证
保证书的内容待设计,下一步可以要求宣读保证书
五、一审程序
(一)职能:基础性程序,查清事实、适用法律
最重要抓一审质量,其次是二审,最后才是再审
(二)落实立案登记制度
?必须同时具备民诉法119条规定,没有124条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