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本站动态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公司律师
|本站下载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电视采访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诉讼常识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债权债务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条浅读

 

发表时间:2009-8-8 8:51:37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解读:为了防止过于机械地认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又明确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两层范围:1)整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2)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解读: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自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限应该理解为一个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公示或传达等业主稍加注意就能得知作为标准。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解读:业主的知情权的规定。本条虽然没有明确负责公开的责任主体,但是也可相应推断,比如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都可能成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对于第一款肯定是毫无疑问,无需笔者赘述。对于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进行经营的,行为人不用担心其擅自经营的合理成本没有着落,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解读:本条进一步采取列举和概括的方式界定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范围。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分享到: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黄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已委托)·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否要求确权
·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属于谁?·李某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已委托)
·好朋友为争公厕所有权 官司打到最高法·离婚案件中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法律分析
·梁某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已委托)·李某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已委托)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远东风采

爱尔兰总理见证大成与 远东所参加广西区首届
湖南律协涉外律师团队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获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南宁118亿元传销特大案律师服务专题
·《永不妥协》观后随感
·南宁律师熊潇敏与接受媒体采访专题
·熊潇敏律师给2011年申请执业律师培训班授课剪
·律师培训班授课归来...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官司完美结案
·本站律师代理典型交通事故案的代理词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名被告人重大传销案辩护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访谈
热点文章
 
·家庭悲剧:女子为房产伙同情人杀夫 女儿称不希望
·妻子买房丈夫不知情 离婚后两次起诉要求分割
·男子单位聚餐喝酒身亡 妻子索赔偿遭拒绝
·律师解读《婚姻法》新解释: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无效
·南宁律师关注:老公开车撞死老婆 过失致死还是故
·情夫去世小三携女争遗产 私生女分得一处房产
·法官提醒:为防范合同纠纷要妥协保管好欠条 否则
·15岁少女聚饮身亡 法院一审判令同饮者承担补偿责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