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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执行调查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08-01-17 21:32:3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三是法律责任保障。法律责任是保障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保证义务得以顺利实现。任何义务的设立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障,否则义务的实现将成为空谈。在民事执行中,对负有调查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的责任主体均应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责任主体所负法律责任方式和责任的大小应当与其所负的义务相适应,不同的责任主体所负的义务不同,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应当根据各责任主体所负义务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执行中因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及能力所限,所负的调查义务相对较小,可由其承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线索而造成的执行不能或执行迟延的后果。除此以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虚假情况妨害执行时,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被执行人来说,如前文所述,民事执行程序是由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这一具有特定法律性质的义务引起的,因此由其负担的举证义务要大。在民事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通知申报其财产状况或作虚假陈述,应视为妨害民事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有 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等严重情节的,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没有及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而造成执行不能时,人民法院应当对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负国家赔偿责任,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或在依职权调查中故意歪曲事实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协助人民法院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时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负有协助人民法院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后拒不配合调查,其行为既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损害的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又妨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损害的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此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一方面应当以妨害执行论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罚款、拘留,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的,以拒执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协助调查义务人特别是被执行财产登记机关和其他占有人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查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完善民事执行调查制度,对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执行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①谢晖著:《法学范畴的矛盾思辩》,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95、250页。

②邹川宁:《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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