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以宪政的名义
公共利益是什么以及人们呼唤对公共利益加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其实都是为了保证政府权力能够在法治的规则下运行。对公共利益的限制,实际上则是对国家政府权力的限制。公共利益固然为善,但假如对它不作限定,公共利益的代表就可能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以获取非法的私利。所以,必须将公共利益行为束缚在宪政的框架下,公共利益服务只有以宪政的名义才能规制住政府滥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凡是以“公共利益”之名而损害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一切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因此,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则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以宪政之名,就是以法治、民主和人权之名;
以宪政之名,就是以追求人的价值之名。
注释
[1]陈锐雄。民法总则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
[2]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阿尔斯顿。语言哲学[M]。牟博,刘鸿辉,译。北京:三联书店,
[4]中国经济时报,2004?04?
[5][英]弗里德利希 冯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6][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北京:学林出版社,
[7]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
[8]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0][美]丹尼斯 C 谬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1]R A Da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