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正义的轮子: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到底谁能代表正义?我的看法是,谁都不能。正义好比一辆四轮的马车,驱使这辆马车前行的四个轮子分别是民意、法官、律师(包括当事人)、检控方(包括侦查部门)。要知道,这四个轮子,都有以正义自居的危险。司法必须回应民意的需求,但民意一旦成为正义,就可能丧失冷静理智的判断(尽管所谓民意影响司法独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伪命题,因为真正影响司法独立的是党政意志);检控方如果以正义自居,就可能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律师如果以正义自居,就可能担负不可承受之重;法官呢,如果以正义自居,就可能意志专断,蒙蔽了对正义的认识,因为在正义面前,必须谦卑下来。所以,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正义是如何到手的。正义其实就蕴含在司法程序之中,是四方合力的结果。尽管任何一方都不能代表正义,但他们都是实现正义必不可少的助推力量。在这四个轮子中,律师的形象最容易遭受诋毁,就是在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嘲讽律师的各种笑话段子也层出不穷,但律师永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甚至律师越是成为公权以及别的轮子的眼中刺,越让公权不舒服,法治实现的效果就越佳。要记住,法治社会也是一个自由社会,是尊重各方利益、权利、声音、力量的社会。没有律师的抗衡,任何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就只能任公权宰割。律师之所以被丑化,是因为普通民众为律师附加上了许多正义的期待,并对律师在当事人受难时还“发财”有不平感。但这些仅仅是情绪,而不是理性的判断。法治和正义的实现,总需要有一定的成本,更何况律师在执业中,也会付出巨大的艰辛、风险和代价。我们的眼睛不能只盯着律师光鲜挣钱的一面,不能只盯着那些富起来的律师,而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生存状况和存在价值缺乏客观公允的理解。
八、利益与共识:这次事件引发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裂痕,是长期积压后以此为契机的一次爆发,其根源说来正常,那就是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要致力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追求利益没错,值得思考的是,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什么有些人群就能实现合作共赢,创造更大的利益;而有些群体则在利益冲突中互相拆台,使相互生存状况恶化?这说明决定利益如何博弈背后的规则很重要。既然是法律人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其中还包括一向以中立自居的法官,那当然更应该对决定利益的那些规则和制度,投以更大的关注和省视,这才是真正的法律人思维。可以在利益层面产生分歧,但在游戏规则层面应该有起码的共识,这种规则就是那一套公正独立的司法程序,那种能使控辩双方的声音得到公平对待的法治平台。更明确地说,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共同守护和争取法律至上及对抗强权的司法,才是双方的共识、共同善、共同利益所在。因此,既要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思考,也要有超越自身利益的思考。此次事件中有个不好的心态是,有些法官因为律师的抗争和批判,竟议论说下次最高法院应该出台更严厉的安检和防控律师的规定。难道现在的规定还不够严厉吗?难道不正是现有一些规定的偏颇以及实践中各种非法刁难辩护人的做法,在不断激化法官律师的矛盾吗?规则的确立,如果丝毫无视规则下各方参与者的声音和诉求,如果不平等对待和尊重各方参与者的权利,这种规则注定是不公正的,也因此注定是不稳定的。
九、法治的希望:司法乱象的中国,发生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冲突,乃是必然,不必悲观。要说悲观,当下就是最糟糕最悲观的时候,未来再怎么发展,司法的状况也不可能比今天坏到哪去。只要还是权力至上的思维,政治敌我的思维,只要对宪政、法治的根本地位还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只要还没把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当回事,只要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还没有真正确立,所谓的法律共同体就是虚幻的。不过,在法律职业不同群体之间一次次的冲突和撕裂中,也许恰好蕴含着法治秩序的可能和希望。法律人需要互相尊重,但不需要虚假的和气,不需要掩盖那些迟早要暴露的问题。惟有冲突和争论,才能凸显法律人的作用与缺陷,才能看清中国走向法治的问题和障碍所在。惟有在冲突和争论中,才可能改变旧的思维、话语和行为,使我们从单纯地拿特权和政治说事,逐渐转向拿宪政和法治说事上来。如果有真正的法律共同体的话,这种法律共同体也不是由法律人垄断的。我们所有公民,都应该是这个承载着光荣和梦想的共同体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