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官的尊严:这次事件,许多法官显得很无辜很哀怨,令人困惑。他们在指责律师违反法庭秩序的同时,却回避了法官是否也违反法庭秩序在先的问题,同时也回避了处理和启动拘留方式的谦抑和程序公正问题。此外,有些法官在辩论中一方面信誓旦旦说法官不可能枉法裁判,如果处罚律师肯定是律师太过分,另一方面当你指出那为什么会有李庄案、北海案、小河案,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时,他们又说,如果有,那是因为行政干预,法官没有办法。所有这些托词和逻辑,都暴露了一个严重问题:本该独立的司法一旦沦为体制化官僚等级中地位低下的一环,必然导致缺乏基本的自我省察能力。难道只要是听命于上面的命令,就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可以忘记司法的使命?事实上,今天司法独立尽失、司法尊严沦丧,司法公信力降到低谷,根本原因何在,法官心知肚明,并且理当为此感到痛心。尽管期待法官挺直腰杆向强权说不,也许是一个过高的要求,但好歹作为法官,总不能在这个时候,把司法遭遇的羞辱怪罪到律师身上,甚至还因此还振振有词吧?我一直都在呼吁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免谈;没有司法独立,法官的责任伦理就会缺失,就容易滥权和腐败,就注定没有尊严。就像今天中国大学不独立,所以学术浮夸、抄袭腐败等现象才成为常态一样。
五、死磕的律师:所谓死磕,就是坚守、不放弃。在公权恣意践踏法律、无视基本人权的时代,死磕是一种值得推崇的、合法正当的护法行动。在这种语境下,律师不死磕,就是对当事人、对法治不负责。死磕的精神,就是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一个不死磕的律师,一定不是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即使那些公开反对死磕的着名律师,其实他们本身也都是不折不扣的死磕律师,他们真正反对的,是别的律师的死磕方式而已,其中最典型的所谓“技术派”和“艺术派”的分歧,说到底只是该如何死磕的争论。我认为,这种争论可以作为业务探讨,但大可不必如此激烈,势同水火。每个律师的维权策略、方式、风格,都有很大不同,重在多元推进,不必强求统一。具体哪种死磕能带来个案胜诉的实际效果,在当前程序不彰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死磕的方式可以反思调整,但不死磕是万万不行的。不死磕,就没有法治的春天。中国的死磕律师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但法治的趋势挡不住,权利的觉醒挡不住,相信死磕律师会越来越多。我必须再次为他们正名,无论有什么误解和争议,我所见中国死磕律师采取的各种死磕方式,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为了督促落实相关法律,都是为了争取司法审判的公正,都是在公权胡作非为蛮横无理的逼迫下,采取的充满勇气、智慧、理性,并且也是充满无奈的行动。是的,律师的主战场是在法庭,但当法庭败坏恶劣到不配称之为法庭之时,谁说律师以公民身份,就不能公开合宪地用各种方式抗争?就拿这次声援行动中,伍雷律师在靖江市委门口念《为权利而斗争》来说,请问他的这个行动违反了哪个法律?美国最高法院门口整天都是各种标语口号,抗议示威,大法官们反而都觉得这是正常的,很坦然,中国的法官为什么对此就不能淡定一些呢?死磕、抗议,不仅不影响司法独立,反而是在推动司法独立。
六、法官与律师:公共辩论中,最怕的是一种“比坏”的逻辑,你指责对方做了什么恶事,对方接着也指责你做的一桩坏事。其实,每个群体都是良莠不齐的,都有优秀的人才,也有低劣的混混。但我们从整体上,还是能做出一些符合社会科学的基本判断。这里仅列上一些命题,我相信这些命题的准确性,它们既包含学理和经验的观察思考,也包含我自己的直觉和洞察,若要展开论证,都可以作长篇论文。命题一:律师和法官是共荣共辱的关系,若不相互尊重,或不配相互尊重,到头来都是自取其辱;法官有苦衷,律师有瑕疵,但以此相互污名化,滥施强权打压报复两败俱伤,最大伤害是司法本身。命题二:在权力领域,法官律师强弱态势分明,律师在公共平台上的声音和影响大都不过是道义的泡沫,抵不上公权的轻轻一戳;命题三:相对于律师可能的违法乱纪而言,法官更有可能作恶,更有机会和条件作恶,而且法官作恶的后果会更严重,作恶后更倾向于以平庸之恶的名义推卸责任;命题四:整体上,中国律师的法律素养肯定比法官要高,因为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历练不同,因为法官选任机制有很大问题,因为中国法官没有律师独立,依附性更强,更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精神。我读过不少国外一流法官和一流律师的传记,以他们为标准,我敢说,经过中国恶劣法治环境的大浪淘沙,今天完全可以举出十位可称为世界一流的刑辩律师,但你要让我举出一两位世界一流水准的大法官,实在勉为其难;命题五:越是敏感案件、上升到政治维稳高度的案件,法院以及公检部门越容易乱来,律师越是不得不把护法行动延伸到法庭之外。而且越是在这种案件中,法官的职业荣耀越容易受损,在政权体系中地位越加卑贱。相反,刑辩律师战战兢兢,面临各种陷阱,比法官更倾向于守法和崇法,其职业的价值尊严越容易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