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洪果:法官律师冲突中的利益与共识
2013年4月3日,靖江法院审理一桩信仰案件。庭审质证阶段,辩护律师王全璋用手机拍照留存一份证据材料,被当场阻止,扣留手机。庭审结束后,法院限制该律师人身自由8小时,至4月4日凌晨,又以“违反法庭秩序”为由,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0天的处罚。在全国律师和广大网民的抗议声援下,4月6日凌晨1时许,靖江法院突然决定提前解除对王全璋律师的拘留。
这一事件迅速引发网上尤其是微博中的激烈论战。被称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学家、律师、法官、检察官群体中,卷入讨论者皆甚众,甚至有不少人从不同角度撰文分析辩驳。有趣的是,此次争论中,警察的声音相对沉寂。很多人忧心忡忡,认为在控辩审三方的程序格局中,真正对抗的本是控辩两方,法官按理处于中立之地位。但如今居然是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出现严重裂痕,这样下去,法治无望,云云。
诸如此类的担忧是否必要?我这里仅提出一些基本的结论或命题,供有识之士参考。
一、真相与判断:一个法律事件发生,寻求真相当然很重要。但并不意味着,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就不能对事件进行讨论和评价。由于真相背后的支配力量往往就是权力格局,又由于在今天的司法领域,尤其是敏感案件的庭审中,更容易发生权力扭曲真相、政治取代法治的情况,所以,在事件的不同阶段,就有限的信息做出讨论和评价,恰恰是倒逼真相、接近真相的必然过程。一个让“唯真相论”者尴尬的事实是,他们在指责别人没有获得真相就讨论问题的同时,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也是建立在不可靠的或片面的真相基础上的。即便王全璋律师提前获得自由,事件已经有了阶段性的结果,我们仍然会发现,各方的讨论,并不取决于公认的真相,而是取决于你相信谁提供的真相。支持王全璋律师的,其论辩的依据,主要就是他的自述;支持靖江法院的,其论辩的依据,主要就是法院的说法。因此,我得再次表明,真相的确很重要,但真相之上的判断更为重要。没有判断,就无法对扑朔迷离的真相加以妥当权衡。只要不以掌握真相自居,只要不因真相不明而禁止言说,就有机会对真相问题作出更全面的把握和更健全的判断。
二、解释的立场:法律解释是一项技术活。即便事实昭明(这里的事实并非真相,而是通过证据支撑而被法院认定的事实),法律明确,也会面临各种解释的难题。再说极端点吧,任何法律条文,都可以解释为截然相反的意思。对,我说的是任何。杰克逊大法官的话“我们之所以正确,是因为我们有权威”,就是对此最生动的表述。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解释的任意性,反而说明解释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尤其是立场的制约。换言之,尽管法律解释是一条“变色龙”(波斯纳语),但在解释的技术因素之外,大体还是能感觉有些解释是荒唐的、蛮横的、牵强的,原因何在?那就是人们对于解释背后的立场、价值,有一些常识性的、普适性的标准。法律解释不仅要得到官方认可或民意认可,更需要符合法治的基本准则。即,法律人的所有解释,如果最终是把法律工具化,以利益立场的思考取代了法治正义的平衡,或者缺乏起码的节制、分寸和边界感,那么这种解释就容易遭到扭曲。所以,没有唯一的解释,但有更合理的解释。在围绕法律解释的论辩中,“唯技术论”是片面的,更不要认为只有自己的解释才是正确的。恰当的心态是,通过这种解释所引发的各种意见,反思解释是否遵循了基本的程序精神、法律伦理和公平正义。有关对王全璋律师处罚中对相关条文解释的合理性问题,我在本文附录中将做一个小小的示范。
三、立法的偏颇:秉持边沁的“严格的服从、自由的批判”的原则,作为学理讨论,有必要对相关规定的偏颇不公提出异议。立法本身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公检法部门都极力纳入自己的利益,相比之下,律师的声音和诉求受到严重歧视,在立法中体现贯彻得最少,反而处处受到掣肘。更严重的是,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实质性的部门立法,其偏向法院、警惕律师的规定更是显而易见。即以此次事件中涉及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0条第4项为例,其专门规定以“邮件、博客、微博”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为违反法庭秩序行为,显然系直接针对律师而设。而且,这一规定本身的正当性也大可质疑,至少有违公开审判之原则。既然需审判公开,缘何就不能允许向公众传播法庭信息?过去审判之所以禁止庭审拍照录像,盖因担心干扰法庭的安静和专注,但在今天拍照录像技术已可做到无声隐匿、不影响正常开庭的情况下,就连美国最高法院的保守法官们也在争论是否允许录像问题。而且,美国最高法院如今允许庭审录音,审判结束后即公布录音资料,早已成为常规做法。所谓审判公开,不就是向所有社会公众公开吗?只要这种公开没有影响到正常庭审秩序,能让更多因法庭空间限制无法入场的人得知庭审情况,不是显得更加公平?一个公正、公开而不专断的司法,何必害怕庭审录音?即便担心庭审过程的实时传播会影响公正审判,那至少也可以做出待庭审结束后再公开的规定。因此,此次事件中,许多人士呼吁法庭公布庭审录像或资料,也是正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