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5问:原来参加纯资本运作后不久,就脱离原来组织体系,将原来线下人员交给上线人员管理,本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组织者、领导者如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元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的,本人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脱离组织后发展的人数和层级书都计算为原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人数和层级数。
6问:自己参加传销组织后,线下发展人员也达到120人,后来发现传销组织是国家打击的对象便退出不做了,以后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我国刑法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有时效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如你退出后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则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传销人员虽然退出,其线下发展的人员仍然还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也就意味着该传销人员无法制止其他人员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在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又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那么退出传销组织的该名传销人员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7问: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如何量刑?
答: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一般情节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传销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传销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问:一般老总与管账老总在量刑上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熊潇敏律师团队经办的案例以及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南宁市两级法院的刑事裁判文大数据分析,一般老总量刑幅度在1-3年之间,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量刑在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居多。对于管账老总,因为老总级别高,且往下线人员在120以上,一般都会在5年以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