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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提醒:同意票据支付货款应防对方滥用公示催告程序

 

发表时间:2011/11/5 9:56:4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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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料定A公司不会看到公告信息。按法律规定,应进行公示催告。实践中,公示催告主要是公布在人民法院报或其他法制类报纸上,公告位置位于报纸下端或中缝,字体明显小于正常宣传版面的字体,一般人不会关注到公告内容。A公司不可能去关注到外地的报纸的公告信息。

  2、有意设定票据到期日晚于合同履行期限。民诉法第194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但是银行开出的汇票到期日达6个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远远早于票据到期日,A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付款时即使知道手中票据已被公示催告,但票款早已被B公司领走。

  3、公示催告成本很低,法律对恶意申请制裁不力。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有对追究恶意滥用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规定,但是该条规定不具操作性。加之,申请公示催告的收费也较低,申请公示催告门槛较低,无法在申请成本方面对伪报票据加以防范。

  4、法院对除权申请的审查不严,很容易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审查时,只是要求申请人提供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即可立案并进入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与否主要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这个可以轻易赢局的赌注B公司当然可下。

  为此,笔者建议,在采用汇票支付的方式作为履行合同货款方式的,不得不格外小心注意,在享受票据快捷方便之时,也要对出票人多加几分的谨慎和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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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潇敏,1973年10月出生, 广西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院从事民事、刑事审判工作十年,通过全国法官资格考试取得法官资格,历任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任法官期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从业资格。辞去公职后,致力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公司治理、矿权交易、矿山顾问、矿石贸易等法律事务的研究。现为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联系电话:13878124891  QQ:36489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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