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网络洗钱的监督预警体制
(1)健全反洗钱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扩大反洗钱的监督范围。网络洗钱的防范必须有与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相关执行制度。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首先,建立反洗钱联合金融监督组织,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职责,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机制。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昔理机构,但作为海关、外汇、公安等机关应配合反洗钱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昔理。其次,扩大监督对象的范围,把我国涉及保险、证券、期货包括网络服务等市场也纳入洗钱的监昔范围之内,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导,以海关、公安、外汇等配合,以保险、证券等产业参与的)’泛的监督体制,形成各部门、机关、产业的协调工作机制,从而有效地监督}昔理洗钱犯罪活动。
(2)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建立有效的预警措施。网络洗钱犯罪在行为过程中,必定在金融交易活动中留卜痕迹,必定具有与其它正常金融交易相区别的特征。如网络洗钱行为是一种价值的取舍行为,在交易费用很高的条件下,洗钱者会以较少次数结束转账过程,不会为了太大的安全而去无限次地进行交易。[6]因此,网络洗钱犯罪者不会为了太多安全而把非法的受益分割成太小数额而进行交易。这就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对一定金融数额以上的交易进行监控报告,即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成为一种发现分析网络洗钱的可能方法之一。另外,金融机构也可以在犯罪者利用网络洗钱之前对交易进行监督,即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从而预防了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有效地遏制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当然,对于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有效预警的形成,需要由有关部门在具体分析洗钱现实的情况卜确定科学合理的“大额”、“可疑”标准。
(二)技术防范
1、‘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第三方支付洗钱中的具体应用
(1)建立第三方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开发此种技术,对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电子支付交易系统和有关的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洗钱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网络洗钱者利用网上银行的监控漏洞,可以不留痕迹地不被发现地迅速地进行洗钱犯罪活动。这种网上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的技术,通过设定相应合理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标准,运用交易自动报告系统来不断鉴别电子交易中的各类人民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从技术上支持了预警机制的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报告制度,为有关泪(,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在数字认证技术基础上建立并执行银行CA认证制度。数字认证就是网络通讯中标志通信各方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可以对通信网络中的数据进行加密传输,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7]因此,数字认证技术可以对个人资料加设数据存取控制,从而检测、控制交易的发生、发展。当然,这种技术只有与CA认证制度相结合才能起到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CA认证证书就相当于网络上的身份证。有权威机构—身份认证中心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签发的有效、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从而可以有效地了解客户身份,核准客户身份,与数字认证技术所取得信息形成对照,从而有利于了解疑似洗钱的网络支付交易,及时向有关主昔部门或机构报告,及时作出决策。
2、为网络证据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和完善网络证据制度,把网络证据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效发挥网络证据在打击网络洗钱犯罪中的作用,这此都离不开与网络证据相关的技术的支持。相关技术,是网络证据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在于网络空间及相关的设备、设施中,网络信息的可复制性、可删除性、宜修改性、毁坏性等特点,使网络证据的可信性受到质疑。因此,网络证据要成为法律依据,必须要有相关技术支持,使其免受怀疑而有相应的证明力。随着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取证技术通过制定一定的取证原则、程序,能够获得令人信服的证据材料。目前,一此国家已经开发了专门用于在网络中收集证据的软件。例如,由美国Guidance Software公司开发的Encase软件(Encase Enterprise Edition,简称EEE) ,这一软件可以及时通过局域网或]’域网识别、预览、获取和分析远程信息,甚至还可以查看“已删除”文件。又如由美国计算机取证公司(Computer Forensics Ltd) 开发DIBS软件,这一软件可以对网络中的信息进行镜像备份,且完全能够保证单独复制的网络信息具有完整性和安全性。这此收集证据的软件,将有利于网络证据的法律化,实现网络证据的法定化。另外,网络证据保全技术是固定网络证据实体内容、提高其证明力、完善运用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