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遗弃罪中的不提供扶助的行为,表现为没有扶养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第261条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规范。不作为概念的确立,有利于合理确定犯罪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在许多情况下,也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对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研究都是十分重视的,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
1、肯定说。即肯定作为犯罪中也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在具体论证的时候又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见解。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说、作为义务违反说、防止可能性说。以上五种学说前两种是从不作为以外的作为行为中寻找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被称为“作为原因说”。后三种,因为都不同程度地力求从不作为本身研究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被称为“不作为原因说”。
2、否定说。即否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这种学说认为,不作为是“无”,无中不能生有,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中就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如德国学者韦尔策尔认为:不作为没有行为,绝无后果可说。”显而易见,这种学说是错误的,也已经被抛弃。现在学者多数认为不作为并不时单纯的“无”,而是没有实施法律期待的行为,在社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存在,是否为不作为应当从法律或者社会意义上判断。
3、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即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事实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法律将不作为引起的结果的原因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说:“不作为不过是不防止结果发生的消极的意思活动,所以它对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的物质原因力存在。之所以是犯罪行为之一,无非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得以作为之因果关系准用之而已。自法律上观察,无此不作为则不发生一定的结果,与作为对于有原因关系存在,完全相同。” 该学说,与第二种学说都认为不作为没有原因力,只不过法律将其不作为看作结果的原因而已。显而易见,这种学说是错误的,“因为它否认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实质上也就是否认了不作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们认为,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
现在刑法理论的通说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其次,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关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二、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和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只能理解为刑法明文规定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例如,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又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但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构成犯罪,还必须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偷税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