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立法的缺失
国内层面上和国际层面上,都没有关于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规制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应有的重视。从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确立洗钱犯罪,到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我国洗钱犯罪的规定己经得到了较大完善。尤其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己经扩展到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反洗钱的力度,及时阻止了资金的外流。随后,2006年10月31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行政法律。《反洗钱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打击、惩治反洗钱活动的工作跨向了一个新的台阶。然而,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体系仍然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尤其对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型的洗钱犯罪一一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无论是刑法修正案还是《反洗钱法》都未曾提及。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可以以2010年为分界线。在2010年之前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屈指可数。而2010年央行先后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终于填补了这一立法上的空白。从法律效力上来讲,上述办法和细则法律效力层次低,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定位不是很完善,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国际层面上对于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同样缺乏关注,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不利于世界各国共同打击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
三、网络洗钱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制度防范
1、完善反网络洗钱犯罪的法律体系
(1)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是网络洗钱主要的途径和手段,因此,完善与两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具体操作规则,是防范网络洗钱的必然要求。
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网上银行开展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督。网上银行客户的隐匿性、跨国际性及网上银行交易的无人化、无纸化交易等特点使得网上非法洗钱者有机可乘。因此,必须尽快在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基础上,确立和完善“了解客户”、辨明客户身份的规定,并且对网上交易资金的种类、金额交易的信息保存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制定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通过对非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支付平台的安全性、真实性及电子签名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从而预防第三方支付洗钱行为的发生,并且为网络洗钱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罚提供法律依据。第一,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义务。通过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对第三方支付在源头上的有效管制。第二,实行客户身份证明鉴别制。制定出统一的客户身份证明鉴定,从而有利于监控洗钱行为及犯罪行为事后的责任追究。第三,建立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钱,必须要经过网上银行等互联网工具进行很复杂的交易,并且要频繁地访问其账户所在的数据库系统,这就为有关金融机构通过一定手段进行监控,并且为打击网络洗钱犯罪提供预警措施。第四,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保存记录制度。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必要文本档案。
(2)网络证据的法定化。网络证据是指与网络有关的证据,应当是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其计算机专业术语有“电磁记录”、“命令记录’等表现形式。虽然网络有其自身的虚拟性,但都在网络犯罪过程中留下或多或少的“电磁记录”、“命令记录”等犯罪痕迹。因此,为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必须要完善相对应的网络环境卜的网络证据的规则效力,并使网络证据法定化,使网络证据的保全、取证、证明力等成为我国证据制度的一种,从而为惩办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环境的洁净提供法律依据,并且明确网络服务商保全证据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