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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6/4/12 11:18:50 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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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相关立法制度

  应把无罪推定原则写进宪法,确立好无罪推定原则,使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有保障。首先,就是要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因为沉默权是法律根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赋予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特殊诉讼权利,它从保障权利出发,保证被追诉人不会因沉默、拒绝供述而受到惩罚或法律上的不利推测。【7】209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只有制定并好好保证了这项权利的实施,才能更好地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其次,就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就是对于执法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得到的不法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予以采纳。

  确立适合刑事案件的统一证明标准,根据既定的证明标准,这样对疑案的认定比较有利。疑罪从无原则不只是一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同时也是一项刑事证据制度,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从证据学上来看就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即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来承担,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话,就由控诉方来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好结果,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可以免除证明责任。【8】在实践中,得落实好这项原则,这样才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权,使他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五)减少各级政府机关对法院司法体制的干预

  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是在很多部门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法官仅仅是最后一个关卡而已,法官甚至是法院受很多部门的约束,司法独立在现今社会还不能完全达到,故为了使疑罪从无原则落到实处,司法独立才是重中之重。

  五、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本就应该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因为疑罪从无原则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而司法实践中对疑罪从无原则贯彻落实的不彻底,导致了很多的冤假错案,这样就直接侵犯了被追诉人合法、正当的权利。如今,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作为个体的我们还是需要具有实质意义的权利,以此来作为保障,同公权力进行抗衡制约,那样才不会被法律赋予给司法人员的权力任意宰割。从目前疑罪从无原则实施的现状来看,要真正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还有一段很漫长的路要走,但是笔者坚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推进和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一天终会到来。

  注释

  【1】[意]贝卡利亚. 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参见向勇.对“疑罪从无”原则运用的思考[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4)

  【4】参见武暾.浅析疑罪难从无的原因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

  【5】参见葛玲.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及其分析[J].法律适用,2008(8).

  【6】参见武暾.浅析疑罪难从无的原因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4).

  【7】参见卞建林.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8】参见谢进杰.“疑罪从无”原则的证据学之维[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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