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项客观数据分析可以发现,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很多案件存疑时,法院都不敢轻易判决被告人无罪,而是采取权宜之计,即“疑罪从轻”或是“疑罪从挂”。【3】并且这两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还十分严重,因为长久以来,执法人员及普通群众都认为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会放纵犯人,让罪犯逍遥法外,所以对待一些重大案件,法院认为其有罪,按“疑罪从轻”的做法,在量刑时减轻处罚作出有罪判决;对一些影响恶劣、罪行严重的案件,但证据又不足,无法判断其有罪无罪时就先“挂”起来,多次发回重审,导致超长羁押。
(二)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落实的原因
1.法治与情理之间的冲突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当有重大案子发生时,大家都会很关注,特别是那些影响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社会民众也会本着杀人偿命,恶有恶报的思想希望法院能够从重判决,不能轻易放过凶手。而且社会舆论是与执政者的政绩息息相关的,虽然法官不是执政者,但作为公务人员中的一员,也会受到社会民众舆论的影响,他们也不希望听到社会民众的怨声载道,在这个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受到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广大社会民众能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关注,法官是受到约束的,在被害人家属及社会舆论强烈要求惩治罪犯的时候,法官迫于压力或者为顺应民意就不会坚持疑罪从无,而是偏向于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是按疑罪从轻处理,这样也比放了好。毕竟在我国还是有很多民众认为能除暴安良,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律、好的法律。
2.公检法三机关体制设置上的局限
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都是由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也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可是一个案子到法院的判决之前,会通过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的配合、协调来实现。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司法工作中,虽然各司其职,有着复杂的权力关系,但是他们相互之间有信赖感,实践中体现出来的也更多是相互配合,而相互制约是非常有限的。公安机关在侦查一件案件时,他们并不以侦查结束为案件的结束,他们还要关注检察院是否会审查起诉,法院对案件如何审理判决。虽然法院有着独立审判权,可是在审理判决时,他们也要考虑到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能抛开他们而做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判决,因为就算这样,后面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监督权而被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4】如果是上级领导机关督促办理的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案子,公检法三机关会以大局为重,处于复杂权力体系中的他们就会通过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各方的关系,求同存异来处理案件,以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这样本来监督就不够有力的体制会因此变得更加弱化。而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处理,一般就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或是让检察院撤销起诉。
3.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执法理念与作风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案子时,出于特定的职业心态或是习惯会倾向于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此在搜集证据时就会想方设法搜集有罪证据,而对于那些无罪证据往往就会忽略掉,由于主观上已对犯罪嫌疑人定了罪,所以不管证据充不充足就把案子移交到检察院进行下一步处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些办案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不交代事实,而他们又急于破案的情况下,就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有些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造假,有些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冤枉,有些人因不服而屡次翻供,造成案件反复审理,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时,一般都会大体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把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除非提交的案件确实存在重大疑点,需要再次侦查。出于对自己工作被认可的考虑,对于检察院自己提起的公诉案件,他们只会关心这件案子的审判结果,他们更希望案件进行有罪处理,因为这样就算判错了也会有其他方面的救济,通过各方面的考虑,对于他们来说疑罪从有的判决比疑罪从无的判决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