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诈骗类案件中称自己也被他人所骗的情形,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对其行骗者的情况、诈骗中细节进行查证。在被告人所述诈骗情况与客观事实或被害人陈述细节不一致的情况下,针对这些细节要求被告人进行解释。如被告人声称某A带他到某个工地,承诺将工地发包给他,为此他以将工程转包给被害人为由,从被害人处收取巨额定金,但被害人陈述中被告人所讲的获得工程的方式和其抗辩中的讲法不一致,或者相关工地根本不存在,同时被告人又讲不清A的身份,无法提供联系方法,且从被害人处收款后立即携款逃匿,也未与被害人提过其被骗等等。综合间接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合理判断出被告人的抗辩内容不合常理,纯属虚构。
2.对于毒品案件中明知推定主要是搜集一些证实被告人行为反常、做法不合理的事实,这里“反常行为”包括:运输物品中夹带的毒品经过精心伪装;运货的收益超过正常运费的好几倍;有逃避检查的明显特征等等。将这些事实综合起来,就可以进行判断被告人所述的抗辩理由是否反常、被告人对这种反常的行为是否有合理解释。如果被告人只是一味地抵赖,没有合理的理由支持其抗辩,那么这些反常行为足以印证当事人对携带的东西“应当知道”是毒品。
3.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对于收购财物系合法取得辩解,我们需要对周边证据进行充分调查。如,犯罪嫌疑人收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的时间集中白天或者夜间,收购之前双方是否有沟通。另外,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作为该行业的从业者应当知晓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笔者曾办理的砂石加工厂经营者收购非法采挖的砂石的案件中,砂石加工厂经营者应当知晓砂石系国家矿产资源,需要办理采砂许可证方可采挖砂石,此时若嫌疑人收购一些来历不明的砂石,结合其他情节,推定嫌疑人的主观应当是明知的。
五、结语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刑事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从世界各国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立法和实践上来看,被告人不负担证明责任只是一种概括性原则,在一些例外情况下,被告人仍要对特定事项负担证明责任。在现有的诉讼模式下,我们不奢望目前的证明规则能够借鉴英美诉讼模式由被告人分担举证责任,但在“幽灵抗辩”的情形下,我们需要公诉机关积极合理运用刑事推定对嫌疑人提出的“幽灵抗辩”进行充分分析和审查,同时希望基于诉讼效率和公平,也需要嫌疑人提供相关证明线索,从而提高对抗“幽灵抗辩”的能力。
(作者:刘亚平 陈启中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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