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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既遂、未遂问题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0/12/13 23:41: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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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情形是甲和乙都实施了运输行为,即甲和乙构成共同正犯,该如何认定既遂、未遂问题。一般而言,甲和乙共同将毒品运输至某地,在途中被抓获,属于全部的共同行为人都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都构成未遂。但若是一部分共同行为人完成了运输行为,而另一部分行为人尚未完成,该如何认定。刑法理论界有“整体既遂说”和“既遂与未遂并存说”两种观点。“整体既遂说”认为,“在共同者开始了实行行为,但是没有使结果发生时,可以承认结果犯的共同正犯的未遂。在个别地考察时,即使共同者中的一部分人的行为没有使结果发生,但是。由其他人的行为使结果发生时,共同正犯就成立既遂”。“整体既遂说”还认为,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即使只实施了部分行为的共同正犯也应对共同实行行为的全部结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一人既遂即全体既遂。“既遂与未遂并存说”认为,共同正犯中,可以存在部分行为人既遂、部分行为人未遂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既遂与未遂并存说”可以较好地解释某些亲手犯或不可替代的行为犯的情况,如两人共谋脱逃,结果一人脱逃成功,另一人未能脱逃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按照一人脱逃罪既遂,另一人脱逃罪未遂来处理的。但鉴于运输毒品罪虽是行为犯,却不是亲手犯而且也不是不可替代的行为犯,因此,适用“整体既遂说”更为合理。即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如果由共同追求的犯罪目的所决定,只要共同正犯中部分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犯罪目的,则一人既遂就视为全体共同犯罪人均为既遂。举例言之,居住于A他的甲和乙合谋将毒品运往B地,由甲先将毒品运输至A地的某处交付给乙,再由乙运往B地,乙在运往B地的过程中被挡获。甲和乙事先共谋,明知自己运送的毒品目的地是B地,甲虽然完成了自己分担的运输部分,但从整体而言,甲乙都还未完成运输任务,未能将毒品运至目的地B地,甲和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共同追求的犯罪目的,因此,甲和乙都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作者介绍】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生,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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