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建设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也要有过得硬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同时,刑辩律师更要有敢于坚持真理、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勇气。因此,实行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从事刑辩律师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刑辩律师队伍专业化发展,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
3、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刑辩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辩律师不仅要善于与当事人沟通,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同时还要以高质量的专业水准和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让当事人信服。刑辩律师只有正确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认真把握证据规则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和规范,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刑辩律师的尽职工作,还能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与法律评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律师在社会上受尊重的地位;
4、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防范刑事辩护中存在的执业风险、延长刑辩律师的执业生涯、保护和促进年青律师的成长,减少和避免刑辩律师不规范执业的需要。同时,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与我国正在建立的律师豁免制度形成了比较契合的关系。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了律师豁免的相关内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要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以保障和促进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四、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的基本构想:
1、设定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前的预备期。为了更好地适应刑事辩护的要求,为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执业做准备,律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以后,应当有一段执业预备期。这段时间可以暂定为3年,也可以根据情况再延长一些;
2、达到上述执业年限以后,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请,经有资格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推荐,集中进行较为系统的专业理论与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5天;
3、培训结束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专业的培训机构颁发培训结业证。培训合格的律师在同意并签署遵守刑事辩护纪律承诺书后,由有管辖权的地级以上律师协会统一颁发刑事辩护许可证;
4、获得刑事辩护许可证的律师,在签署委托协议及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家属,以及有关司法部门出示刑事辩护许可证。后者也可以要求相关律师出示该许可证。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执业证与刑事辩护许可证应同时使用;
5、对于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承诺书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对违规律师予以惩处,直至取消刑事辩护许可或执业律师资格。司法部门也可对有违规行为的律师向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提出惩处建议。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刑辩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加强刑辩律师的队伍建设,不仅需要刑辩律师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政治视野和法律视野,也需要整个社会帮助、理解、关注这个法律群体的发展。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也要切实保障刑辩律师权利的行使,并在立法上不断完善。这样才能大力促进法律共同体成员之间在追求法律公平公正上的共赢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也是一项有益的律师制度,对于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促进刑事诉讼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笔者建议,刑辩律师的执业许可制度也可以先在部分地区(如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及沿海地区)率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