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离婚律师]夫妻约定赔偿金应否获得支持

 

发表时间:2011/11/22 8:31:20 来源:广州审判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我国《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情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如出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通过这种方式将赔偿金的数额予以明确。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可知,这里的赔偿金实际上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丈夫张某对妻子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闭某某构成轻伤,该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张某亦因此被判处刑事处罚。如仅仅考虑轻伤的身体损害,40万元的赔偿金或许存在过高的可能,这也是一审判决调整赔偿金的主要考虑因素。然而,除却身体上的有形损害,闭某某还遭受精神上的损害。这种精神损害除了因有形损害导致的精神痛苦之外,更有基于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和亲密的感情关系而遭受的精神打击和内心创伤。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法院不能机械适用人身损害损益相当原则,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以此衡量其应当获得的赔偿金数额。本案再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改判。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在闭某某多次报警之后仍然未能改变其行为,并导致闭某某轻伤,其主观过错不可谓不严重,行为亦不可谓不恶劣。故40万元的赔偿金并非属明显过高。反观张某本人的经济情况,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着稳定的职业收入和一定的积蓄,具备支付该笔赔偿金的经济能力,且赔偿金的支付不会对其经济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约定的40万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并未违反最高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亦未存在显失公平或导致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再审改判要求侵权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40万元赔偿金,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对无过错方人身权的保护与救济,彰显婚姻关系的社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案还存在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二审期间张某均未对赔偿金的数额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院进行调整,法院对此能否主动进行调整?笔者认为,尽管人身关系案件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宜主动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调整。

  --------------------------------------------------------------------------------

  [1] 卓冬青、刘冰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2版,第123页。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有名的离婚律师,南宁最好的离婚律师,南宁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更多与 广西有名的离婚律师,南宁最好的离婚律师,南宁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孙子女能否以代位继承权主张参与分·南宁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的适用
·女子领亡夫68万车祸赔偿金被公婆告上法庭·南宁律师:受害人定残后死亡不影响残疾赔偿金
·南宁律师:未成年人犯罪致人损害“两金”赔偿·留守妇女遭强奸服毒自杀 家属收到10万赔偿金
·[南宁律师] 妻子遭遇车祸瘫痪丈夫起诉离婚分赔·儿子死亡获60万赔偿金 离异父母为分钱对簿公堂

 
上一篇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有关问题
下一篇关注最新婚姻法,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