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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有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1/10/31 21:20:4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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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新闻媒体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消息,又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婚姻法的热议。正如淡淡今汐朋友的文章《突然之间,到处都在说新婚姻法》所提到:各种舆论都有看到,关键词“房子”“净身出户”“女方不公”“时代变化”之类。另外,也有朋友的文章认为这个“新婚姻法让女人很受伤”。

 

  其实,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个东西并不是新婚姻法。19505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30年后,1980910日全国人大通过第二部婚姻法;又过20多年,2001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婚姻法的修订,就是人们所称的“新婚姻法”。这部51条的婚姻法,当然不可能解决日益复杂的婚姻关系问题,特别是不能解决每年数以十万计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1224日、2003124日和201174日先后出台了3个关于婚姻法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就是其中最新的一个。

 

  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有19条,涉及到宣告无效婚姻、亲子鉴定、子女抚养、生育问题、房产权属、财产分割等多方面的问题。可是,人们好象更热衷于讨论房产的归属问题。也难怪,房子升值太快,不仅离婚夫妻为房产打得不可开交,媒体上也经常披露父母和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亲戚朋友之间,为了房产问题闹上法庭,甚至闹出人命官司的典型案例。所以,我在这篇文章中也主要解读一下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有关问题:

 

  解读一:关于房产赠与的撤销。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人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许诺结婚后要赠送洋房、别墅之类。可是,结婚以后就不兑现了。如果双方能够白头偕老,赠不赠与就没有意义了。可是,这种建立在财产关系基础上的婚姻,往往十分脆弱。婚姻很快就会亮起红灯,离婚率居高不下,而且处于低龄化的趋势。这个时候,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人可能认为,既然承诺赠与,就不能够反悔,法律就不应该允许撤销。这样的话,就会出现一些为了骗取财产而结婚的情况,一旦房产到手,就离婚走人。对于赠与人,也是不公平的。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既肯定赠与在产权过户前可以撤销,又强调经过公证和具有道德意义的赠与则不能撤销。这样的规定,就比较严谨了。首先,如果赠与房产经过公证,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赠与者明知公证后不能撤销,了解公证后即使离婚也不可能要回房产的风险,撤销就没有道理了。其次,有些赠与附有道德义务,比如年轻的妻子精心照顾年老病残的丈夫;多年作为家庭主妇抚养年幼的子女,赠与撤销母子就无家可归等等,这样的赠与也不能撤销。这样的规定,我觉得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没有对女方不公的问题。

 

  解读二:关于啃老房产的归属。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这种啃老性质的财产,司法解释(二)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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