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南宁律师,南宁矿业律师,广西矿业律师推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洛民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圣山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东新安街50号院。
法定代表人冯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启龙,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1969年4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一X,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女,1942年5月29日出生。
王XX、王一X、李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银谦,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李XX的委托代理人刘铁军,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嵩县城关镇建设路56号院8号楼2单元302号,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圣山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山矿业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王一X、李XX探矿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王XX、王一X、李XX于2009年9月8日向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圣山矿业投资公司履行协议,支付其转让协议余款190万元及违约金4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圣山矿业投资公司全部承担。一审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09)嵩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判后,圣山矿业投资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山矿业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启龙,被上诉人王XX,被上诉人王XX、王一X、李XX的委托代理人刘银谦,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刘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8年11月7日,洛阳市耀民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圣山矿业投资公司签订一份《探矿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洛阳市耀民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河南省嵩县张沟铁矿详查证号T41120080402006059转让给圣山矿业投资公司,总价款220万元。并将张沟铁矿的有关一切合法原始手续提供给圣山矿业投资公司。圣山矿业投资公司分三次付清矿权转让的总价款。协议签订后付20万元,矿权原始手续报国土资源厅受理后付60万元,过户后付清剩余140万元,办理过户的一切费用由圣山矿业投资公司负担。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所有手续按国土资源厅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原则上三个月内)全部结清矿价总额。协议签订后,王XX、王一X、李XX将河南省嵩县张沟矿区铁矿详查实施方案,矿山探矿勘查许可证(正本),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原件交给圣山矿业投资公司。圣山矿业投资公司支付王XX、王一X、李XX20万元转让款。2008年11月13日,王XX、王一X、李XX、圣山矿业投资公司经协商,达成了由王XX、王一X、李XX将洛阳市耀民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圣山矿业投资公司指定的自然人王峰、张庆良、李军刚的协议。当日,圣山矿业投资公司给王XX、王一X、李XX支付了10万元转让款。2008年11月14日,王峰给王XX、王一X、李XX写了承诺书,承诺营业执照变更后,到省国土资源厅变更探矿权登记事宜,受理材料无异议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王XX、王一X、李XX60万元。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法人变更后一个工作日内,付清140万元。后王XX、王一X、李XX向圣山矿业投资公司讨要转让款,圣山矿业投资公司未付,王XX、王一X、李XX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洛阳市耀民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圣山矿业投资公司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圣山矿业投资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已支付转让款30万元,王XX、王一X、李XX已将探矿证等原始手续交付给圣山矿业投资公司,并将洛阳市耀民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了圣山矿业投资公司指定的自然人王峰、张庆良、李军刚。该公司的股权变更后,王XX、王一X、李XX在该公司享有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新的股权人。圣山矿业投资公司应给付剩余的转让款,拖欠未付,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该院判决:一、圣山矿业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王XX、王一X、李XX转让款190万元;二、圣山矿业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XX、王一X、李XX违约金44万元。本案诉讼费25520元,由圣山矿业投资公司负担,该款王XX、王一X、李XX预交不退,待执行时由圣山矿业投资公司一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