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越层开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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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开采矿产或无证开采矿产在现实生活中已多见不鲜,而作为被侵权方如何维权,侵权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形式已为许多人关注。在《物权法》还未出台之前的争议尤为激烈。在《物权法》出台后,越界开采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观点慢慢地被法院所采纳。
一、关于越界开采侵权行为的认识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所赋予不许破坏的;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在民事侵权行为的分类中,有一般民事侵权,如人身侵权(包括故意伤害,交通事故侵权,医疗行为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特殊民事侵权,如高空作业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等。而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首先未取得相应的开采许可。在开采矿产资源中,由国家颁布采矿许可证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开采权利,而越界开采的行为,已表明超越了采矿许可的范围,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在越过相邻矿区的矿产权人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就是对其他矿产权利人的利益的一种侵害。根据侵权理论,侵权责任的承担需满足,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这种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失,这种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越界开采行为的特点,越界开采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相邻矿区权利人的利益受损,且这种开采行为与利益受损结果与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矿产权利人的权利在《物权法》中已予以体现。《物权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已界定为一种准物权,也是一种用益物权。《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人追究刑事责任”。从法条可以看出越界侵权,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后果。该法条规定“赔偿损失”没有明确是对国家赔偿损失或对有关单位赔偿损失。我们可以理解,如果造成其他矿业权人利益损害的,应予赔偿。由此可见,越界开采这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越开采损失责任的形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对于越界开采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越界开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越界开采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按侵权人实际采挖的矿产资源数量的价值为标准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侵权人违法越界开采的行为将直接导致矿业权人对自己在该矿区的矿产品当然失去权利,矿业权人就失去了被开采矿产品的相应价值,因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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