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探矿权与海外风险勘查融资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亟待制订鼓励探矿权海外融资的法规和政策。
商业性地质勘查需要资金量大,目前境内外上市的矿业企业大多为拥有矿山的生产型企业,为了推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应大力推进利用探矿权境外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
鉴于国内探矿权无论属于国有财产还是属于纯民营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都是属于境内资产。而中国证监会关于涉及境内资产的企业海外上市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有的条件过高,如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83号)中规定:
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虑到矿业尤其是勘探行为的高风险性,以及初期并不产生现金流的特殊性,对矿业公司利用探矿权作境外融资(上市)的条件,应有特殊规定,以真正贯彻落实矿业发展“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请进来,走出去”的方针。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部可针对矿业企业海外上市作出专门的部门规章,并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规范涉及境内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企业海外上市活动,大力推进国内高风险的商业性勘查运作模式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