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12月17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被告(反诉原告)辩称:被告将闽剧团综合楼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并签订了相关的施工合同和协议书。由于被告的多次违约造成相关施工合同(协议)的解除。根据原告完成的工程情况,原告共完成工程量31532.68元,加上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05518.61元,扣除原告已收回工程款和被告偿付的经济损失合计346992元外,被告尚应偿还原告相关款项合计人民币73854元。请求驳回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依法判决被告(本诉原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和赔偿原告(本诉被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3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30日,经过招、投标,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把经立项批准建设的“闽剧团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期12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价款688773元;在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该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均由平潭县人民政府财政拨付。
2005年2月5日,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5万元。2005年4月10日工程破土动工。2005年6月初,工程施工到主体框架二层楼面。由于县政府未能及时拨付闽剧团旧址拍卖的地价款,导致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被告于2005年6月5日停工。2005年9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闽剧团综合楼工程暂缓施工协议》。2005年9月26日、12月16日,2006年1月27日,原告又分别支付被告工程款6万元、20万元、36992元。2006年4月12日,经充分协商,双方又签订了《闽剧团综合楼工程恢复施工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06年5月1日前恢复施工,恢复施工后工程按月进度,原告付50%工程进度款,对原告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原告同意赔偿,赔偿幅度由双方共同认可。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恢复施工,而且于2006年4月28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闽剧团综合楼工程恢复施工协议书》。原告起诉后,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请求解除合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本诉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闽剧团综合楼工程暂缓施工协议;(3)闽剧团综合楼工程恢复施工协议;(4)解除合同意见书;(5)关于拨付工程款的报告;(6)关于按工程进度拨款闽剧团基建项目的报告;(7)县政府05年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8)工商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9)施工进度拨款报告单,工程造价文件;(10)服务业统一发票;(11)综合楼晒图费发票;(12)事业性收费票据(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审核费);(13)现金支出凭证;(14)~(16)付款凭证;(17)项目负责人任命书,更换项目经理报告及资格证;(18)晒图费发票;(19)质量监督费票据;(20)付款凭证;(21)其他费用发票;(22)图纸会审纪录;(23)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交底;(24)商品房宅基地出售合同;(25)发票;(26)契税减免申请表;(27)契税免税证;(28)关于土地变更的申请报告;(29)项目立项的批复;(30)建设用地许可证;(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本诉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停工通知函; (3)解除合同的函;(4)闽剧团综合楼工程暂缓施工协议;(5)闽剧团综合楼工程恢复施工协议;(6)解除合同通知书;(7)验收、移交通知;(8)报告单、造价文件;(9)付款凭证等;(10)判决书;(11)索赔文件等;(12)协议书;(13)图纸;(14)决算书;(15)中标通知书;(16)项目立项批复;(17)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