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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购买单位房?

 

发表时间:2012/9/6 11:59:08 来源:建筑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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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提醒:单位员工逝世,单位收回单位房出售、出租,居住在该单位房的单位员工子女亲属是否有权购买或租住该单位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张先生从小一直与父母住在父亲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近两年父母先后都去世了,张先生一人住在这里。

    不久前,张先生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进行房改,通知张先生:单位将收回这套房子,请她准备搬家。

    一时间让她到哪去找房子。于是张先生来到了父亲单位的房管部门,希望单位领导能考虑他的具体情况,能否让自己能继续租用房子或者干脆将它买下来。不想被父亲所在单位的房管部门给一口回绝了,理由是:这房子是单位公房,分给你父亲的,既然你父母都已去世,单位自然有权收回房子,再说现在单位职工还有人没房住呢,让你这一外单位人居住着,本单位职工该有意见了。

    张先生听了这话,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本案中张先生父亲所在单位的做法欠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张先生在父母生前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张先生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如果出售该套公房的话,张先生有优先购买父亲单位的公房的权利。

    单位公房租赁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福利措施,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本单位的共同居住人,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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