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9/30 9:45:3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本案诉争的房产登记为被告袁某峰一人,但该房产实际为钟某、袁某和袁某峰夫妻共同出资购置,并共同居住使用,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应为钟某、袁某和袁某峰夫妻。袁某峰房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及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却不能仅以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来否定钟某应当享有的真实权利。故对于家庭成员来说,能否以登记的权利人来独享权利,还应当根据购房出资、共同生活、居住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仅以房产登记情况予以确定。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