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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买房谨防房子被“吞” 律师:要签书面协议

 

发表时间:2011/11/19 11:04:0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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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推荐)海淀法院审结一起挂名买房反悔“吞”房案。原告王某称出钱以好友李某名义购房后,李某反悔拒绝过户。由于李某拒绝对原告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做笔迹鉴定,法院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

  原告王某说,她与李某为好友,2007年6月11日,她实际出资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只是挂名,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她王某所有,待产权证下发后,她可以随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称,2008年6月,她缴纳了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10月,她花费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去年3月22日,李某还出具了一份“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再次重申只是挂名,明确在房屋产权证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房屋的产权证下发后,李某却一直拖延不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她所有,由李某协助她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李某否认她仅是挂名,称房屋是她实际购买,而且还有贷款,现在房屋产权在她的名下,不存在过户的问题,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对此,王某提交了李某书写的一份“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李某不认可其中内容和自己的签名。经过法官释明后,李某仍拒绝对证明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不认可王某提交证明的真实性,但却未提出鉴定申请,对此应承担无法举证的责任。在李某未能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王某提交的证明予以采信,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所有,李某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提醒:挂名买房一定要签订好相关的协议,书面约定好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如本案胜诉的关键 于有一份“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否则法官也难断谁是谁非。本站咨询电话:13878124891  QQ:36489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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