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9/9 22:36:5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十八、本指导意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十九、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指导意见确定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