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他朋友在乡村道路上放牛走路时,被一辆多功能拖拉机撞伤了,现在去立案,但是立案庭法官叫他们回去修改诉状,特别是修改案由。他们的问题是:这种事故案由是不是叫“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南宁律师答:
这个网友问的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民事诉讼首先要正确确定的是案件案由,以便让法院在审查案件情况时,能准确分类受理。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的规定,该网友朋友的民事案件案由是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网友问:他父亲和他开一家路边补胎店,一天受人雇请去帮修补大货车的轮胎,但是在路边修理时,轮胎发生爆炸,弹起的钢圈把他的父亲给砸死了。事情发生后,交警认为是停车维修行为,拒绝作出事故认定。而安监局却认定是安全生产事故。车主说这和我们是承揽合同关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庭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为由,让我们修改诉状并修改案由。我们该怎么办?
南宁律师答:这种案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殊之处是因修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造成的第三人死亡的事故是否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无异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这次事故当属道路交通事故。若是因立案受阻时,在实践中,不妨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获得立案,然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