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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怎样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发表时间:2013/9/9 22:36:5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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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份由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据材料,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所以探究交警作出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对于事故的任何一方都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南宁律师为您收集相关的正式性法律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日前,广西总队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行)》,并印发至全区各地。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相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一起或数起事故,即一事造成多种结果的事故,事故与事故之间是连续发生的,或相互之间是有联系的,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在一起事故中同时认定二种以上的责任,否则,视为二次事故。数车发生连续追尾事故的应分别认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指导意见作出定性、定量的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作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即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应确定事故责任的行为;另一类与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即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不应确定事故责任的行为。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定性分析后,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两类。严重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承担的事故责任大。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过错程度一般,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七、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将过错行为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

  (一)甲类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甲类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

  (二)乙类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致使对方采取避让措施的过错行为。乙类行为分为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和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两类。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被动型行为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过错程度一般。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被动型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

  (三)丙类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以及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丙类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对于难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过错程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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