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连英富、柳见帮、吕青柏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严小平、蒋阿玉、冯修建、蒋斌、蒋星因蒋正贵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原告蒋阿星、冯修建、蒋斌、蒋星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44720元的10%计24472元,其中由被告连英富赔偿12236元,被告柳见帮、吕青柏各赔偿6118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严小平、蒋阿玉、冯修建、蒋斌、蒋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原告严小平、蒋阿玉、冯修建、蒋斌、蒋星负担897元,被告连英富负担120元、被告柳见帮负担60元、被告吕青柏负担6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101040003235)。